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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81337号“WENYIB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2154号
2025-01-16 00:00:00.0
申请人:周秋爱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叶媛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543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279913号“文一海”商标、第31955952号“文一海 wenyihai及图”商标、第55260892号“wenyih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相关营业执照;店铺照片、淘宝截图;最美书屋评选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wenyib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笔记本;不干胶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60892号“wenyihai及图”、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31955952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练习本;硬纸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设计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等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户口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及缴税凭证;相关抽查报告及抽查企业名单;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家庭户分家单;相关判决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105437号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帕纸商品,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现为无效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现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wenyibo”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图形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叶媛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543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5279913号“文一海”商标、第31955952号“文一海 wenyihai及图”商标、第55260892号“wenyih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相关营业执照;店铺照片、淘宝截图;最美书屋评选等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wenyib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笔记本;不干胶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60892号“wenyihai及图”、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31955952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等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练习本;硬纸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设计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等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户口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及缴税凭证;相关抽查报告及抽查企业名单;产品检测报告;申请人家庭户分家单;相关判决书。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105437号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帕纸商品,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现为无效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现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wenyibo”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图形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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