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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61184号“益健 HEALTH BENEFI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0015号
2025-03-31 00:00:00.0
申请人:嘉兴市益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1184号“益健 HEALTH BENEF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7206号“健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04347号“益健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50538号“海乐菲 HEALTHY BENEF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827649号“益香健YIXIANG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80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23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发票和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益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外文部分“HEALTH BENEFITS”与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HEALTHY BENEFIT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1184号“益健 HEALTH BENEF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7206号“健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04347号“益健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50538号“海乐菲 HEALTHY BENEF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827649号“益香健YIXIANG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80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23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发票和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益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外文部分“HEALTH BENEFITS”与引证商标三外文部分“HEALTHY BENEFIT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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