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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78745号“蔓太太MAN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466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娟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778745号“蔓太太MANTAI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蔓太太MANTAIT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03931号“好太太”、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第37138512号“HAOTAITAI”、第37138542A号“GOOD WIF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化妆用具”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好太太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和企业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8745号“蔓太太MAN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娟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778745号“蔓太太MANTAIT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蔓太太MANTAIT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03931号“好太太”、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第37138512号“HAOTAITAI”、第37138542A号“GOOD WIF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化妆用具”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好太太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和企业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8745号“蔓太太MANTAIT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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