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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44494号“BOUNDERLESSSPEICA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3280号
2023-10-12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渔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渔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144494号“BOUNDERLESSSPEI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UNDERLESSSPEICAL”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线;渔篓(捕鱼陷阱);运动用吸汗带”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57号“BORDERLE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用具;钓鱼线;渔篓(捕鱼陷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44494号“BOUNDERLESSSPEICAL”商标在“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用具;钓鱼线;渔篓(捕鱼陷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渔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威海禧玛诺渔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144494号“BOUNDERLESSSPEIC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UNDERLESSSPEICAL”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线;渔篓(捕鱼陷阱);运动用吸汗带”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7857号“BORDERLES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用具;钓鱼线;渔篓(捕鱼陷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44494号“BOUNDERLESSSPEICAL”商标在“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假饵;钓鱼用具;钓鱼线;渔篓(捕鱼陷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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