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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64933号“茶颜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2328号
2022-01-26 00:00:00.0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茶颜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茶颜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9064933号“茶颜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64933号“茶颜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茶颜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茶颜清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9064933号“茶颜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64933号“茶颜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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