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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74153号“PETEGON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1162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苏州晟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74153号“PETEGO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412号“PATAGONIA”商标、第18113729号“PATAGONIA及图”商标、第18113712号“PATAGONIA”商标、第18113731号“PATAGONIA及图”商标、第18113732号“PATAGONIA”商标、第29086962号“PATAGON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74153号“PETEGO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412号“PATAGONIA”商标、第18113729号“PATAGONIA及图”商标、第18113712号“PATAGONIA”商标、第18113731号“PATAGONIA及图”商标、第18113732号“PATAGONIA”商标、第29086962号“PATAGON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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