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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88028号“FK FOURKINGS 四大天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122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仕威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何仕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88028号“FK FOURKINGS 四大天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大天王 FOURKINGS F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提包;仿皮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6302号“图形”商标、第52435941号“图形”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52773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雨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8028号“FK FOURKINGS 四大天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仕威
异议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对被异议人何仕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88028号“FK FOURKINGS 四大天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大天王 FOURKINGS F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提包;仿皮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6302号“图形”商标、第52435941号“图形”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52773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旅行包;雨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8028号“FK FOURKINGS 四大天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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