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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14541号“宜贝宜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680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程峰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014541号“宜贝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贝宜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91号“宜家”、第6788282号“IK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8类“玩具”、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宜家”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宜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14541号“宜贝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程峰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014541号“宜贝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贝宜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2291号“宜家”、第6788282号“IKE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8类“玩具”、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宜家”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宜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14541号“宜贝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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