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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23845号“光明之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692号
2024-11-22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千里名商贸(邢台)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千里名商贸(邢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3845号“光明之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明之钥”指定使用于第9类“防护眼镜;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661号“大光明”商标核定使用于原第42类“眼镜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61819号“光明”商标、第1626431号“大光明”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3845号“光明之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千里名商贸(邢台)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千里名商贸(邢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3845号“光明之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明之钥”指定使用于第9类“防护眼镜;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661号“大光明”商标核定使用于原第42类“眼镜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61819号“光明”商标、第1626431号“大光明”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3845号“光明之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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