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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84594号“椰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8130号
2021-11-09 00:00:00.0
申请人:海南椰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84594号“椰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88807号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202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84594号“椰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88807号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2029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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