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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38383号“远立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490号
2025-02-12 00:00:00.0
申请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远立诚悬架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3日对第69238383号“远立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81574号“诚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档案;“诚远”系列商标实际使用图片;产品质检报告、专利证书;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及“诚远”商标荣誉;在先案件裁定书;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被申请人企业网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刮水器;自行车;汽车轮胎”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远立诚”与引证商标“诚远”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远立诚悬架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3日对第69238383号“远立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81574号“诚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档案;“诚远”系列商标实际使用图片;产品质检报告、专利证书;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及“诚远”商标荣誉;在先案件裁定书;被申请人经营范围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未侵犯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被申请人企业网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挡风玻璃刮水器;自行车;汽车轮胎”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远立诚”与引证商标“诚远”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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