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5111509号“竹露清响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1137号
2020-10-20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德市竹露清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德市竹露清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111509号“竹露清响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露清响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388号“竹”、第12662098号“清露竹”、第8265926号“竹叶清”、第525143号“竹青及图”、第14756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第11520258号、第13612136号“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第14756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商标虽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有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11509号“竹露清响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德市竹露清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德市竹露清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111509号“竹露清响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露清响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388号“竹”、第12662098号“清露竹”、第8265926号“竹叶清”、第525143号“竹青及图”、第14756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第11520258号、第13612136号“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第14756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商标虽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有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11509号“竹露清响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