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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42292号“AIRMXNI HOM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3800号
2024-12-26 00:00:00.0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森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62342292号“AIRMXNI HOM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GIORGIO ARMANI/乔治阿玛尼”、“ARMANI/阿玛尼/图形”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经宣传使用,申请人上述系列商标在服装、鞋、帽、手套、围巾等商品上取得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国际注册第25类第655416号“ARMANI”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等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争议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类第48784650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已被不予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四、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明显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网关于品牌的介绍、百度百科等网站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3、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5、申请人品牌商品网络销售情况;
6、申请人中国公司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审计报告;
7、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广告费用发票、产品手册;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申请人向我国大陆经销商开具的产品销售发票;
10、《胡润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等品牌影响力报告及榜单资料;
11、百度百科关于“百度指数”的解释、“GIORGIO ARMANI”等百度指数搜索结果;
12、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13、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信息及被摹仿商标的介绍、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或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森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62342292号“AIRMXNI HOM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GIORGIO ARMANI/乔治阿玛尼”、“ARMANI/阿玛尼/图形”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经宣传使用,申请人上述系列商标在服装、鞋、帽、手套、围巾等商品上取得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国际注册第25类第655416号“ARMANI”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833734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等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争议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类第48784650号“ARM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已被不予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四、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明显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网关于品牌的介绍、百度百科等网站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3、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5、申请人品牌商品网络销售情况;
6、申请人中国公司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审计报告;
7、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广告费用发票、产品手册;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申请人向我国大陆经销商开具的产品销售发票;
10、《胡润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等品牌影响力报告及榜单资料;
11、百度百科关于“百度指数”的解释、“GIORGIO ARMANI”等百度指数搜索结果;
12、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13、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商标注册信息及被摹仿商标的介绍、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或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申请或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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