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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00712号“蓝胖牧仙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9263号
2023-11-24 00:00:00.0
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蓝胖子乳业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55900712号“蓝胖牧仙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第9312019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蓝胖子”系从申请人“美可卓Maxigenes”商标演化而来,经使用在“奶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蓝胖子”的摹仿注册。三、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存在囤积知名品牌的惯例,被申请人商号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且与申请人属于同行竞争者,其在乳制品等商品上申请与申请人在先使用高度近似之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相关品牌介绍;2、授权书;3、佰澳德公司官网信息;4、市场销量排行;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6、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销售发票、提货单、电商销售记录;7、网络宣传推广情况及消费者评价;8、广告宣传视频截图;9、合作明星、主播相关情况;10、在先异议决定书;11、在先无效宣告决定书;12、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13、被申请人“蓝胖子”系列商标异议决定书;14、天牧公司注册商标列表及摹仿知名品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等商品、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蓝胖犇”、“忆爱蓝胖子”、“蓝胖子DE日记”等十余枚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蓝胖牧仙子”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文字“美可卓”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蓝胖子”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美可卓MAXIGENES”奶粉因采用淡蓝色外包装并罐体圆润而被中国消费者昵称为“蓝胖子”奶粉,经长期广泛宣传在奶粉、婴儿食品等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蓝胖犇”、“忆爱蓝胖子”、“蓝胖子DE日记”等十余枚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且被申请人商号亦为“蓝胖子”,该情形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蓝胖子乳业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55900712号“蓝胖牧仙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第9312019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蓝胖子”系从申请人“美可卓Maxigenes”商标演化而来,经使用在“奶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蓝胖子”的摹仿注册。三、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存在囤积知名品牌的惯例,被申请人商号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且与申请人属于同行竞争者,其在乳制品等商品上申请与申请人在先使用高度近似之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相关品牌介绍;2、授权书;3、佰澳德公司官网信息;4、市场销量排行;5、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6、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销售发票、提货单、电商销售记录;7、网络宣传推广情况及消费者评价;8、广告宣传视频截图;9、合作明星、主播相关情况;10、在先异议决定书;11、在先无效宣告决定书;12、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13、被申请人“蓝胖子”系列商标异议决定书;14、天牧公司注册商标列表及摹仿知名品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猪肉、鱼制食品等商品、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蓝胖犇”、“忆爱蓝胖子”、“蓝胖子DE日记”等十余枚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由文字“蓝胖牧仙子”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文字“美可卓”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蓝胖子”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恶意抢注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美可卓MAXIGENES”奶粉因采用淡蓝色外包装并罐体圆润而被中国消费者昵称为“蓝胖子”奶粉,经长期广泛宣传在奶粉、婴儿食品等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蓝胖犇”、“忆爱蓝胖子”、“蓝胖子DE日记”等十余枚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且被申请人商号亦为“蓝胖子”,该情形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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