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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4166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09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志刚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志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4166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旅行箱;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407号、第940231号“LACOSTE及图”、第3269795号、第3311530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仿皮革;公文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166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志刚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志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4166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旅行箱;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407号、第940231号“LACOSTE及图”、第3269795号、第3311530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仿皮革;公文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166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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