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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77790号“华佗品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254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新天地影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新天地影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677790号“华佗品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品道”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62号“华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4004号“华佗HUATUO”,第13249065号、第17957887号“华佗及图”、第12218574号“华佗新安”、第12259829号“华佗卫舒”、第10803446号“华佗女人宝”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484961号“华佗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花粉健身膏;蜂王浆;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华佗”,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77790号“华佗品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苏州新天地影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新天地影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677790号“华佗品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品道”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62号“华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出口产品)”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4004号“华佗HUATUO”,第13249065号、第17957887号“华佗及图”、第12218574号“华佗新安”、第12259829号“华佗卫舒”、第10803446号“华佗女人宝”商标,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484961号“华佗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花粉健身膏;蜂王浆;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华佗”,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77790号“华佗品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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