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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26872号“波安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439号
2024-12-03 00:00:00.0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红梅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红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26872号“波安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波安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游泳衣;雨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1678号、第7608366号、第42263090号“摩安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体操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摩安珂”“MO&CO”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6872号“波安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红梅
异议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红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26872号“波安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波安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游泳衣;雨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1678号、第7608366号、第42263090号“摩安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体操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摩安珂”“MO&CO”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6872号“波安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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