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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79723号“汉高妥善”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436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思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思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79723号“汉高妥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高妥善”指定使用在第1类“石膏(肥料);防火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002号“汉高及图”、第7326035号“汉高”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灭火混合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火制剂;制药工业用保存剂;鞣料木;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防微生物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汉高”、“HENK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9723号“汉高妥善”商标在“防火制剂;制药工业用保存剂;鞣料木;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防微生物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思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思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279723号“汉高妥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高妥善”指定使用在第1类“石膏(肥料);防火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002号“汉高及图”、第7326035号“汉高”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灭火混合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火制剂;制药工业用保存剂;鞣料木;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防微生物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汉高”、“HENK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9723号“汉高妥善”商标在“防火制剂;制药工业用保存剂;鞣料木;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防微生物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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