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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2109号“WE 11 ELEVEN 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8988号重审第0000000126号
2025-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9832109 |
申请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8988号《关于第39832109号“WE 11 ELEVEN 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26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902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经不存在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了第39113569号“WELLDONE”商标、第39623698号“WE 11 DONE”商标、第39630391号“WE11DONE”商标、第39748494号“WELLDONE”商标、第39119964号“WE ELEVEN DONE”商标、第34830246号“WE11 DONE”商标、第19276905号“WELL DONE”商标、第7044157号“威尔丹;WELLDONE”商标、第15819904号“DWELLDONE”商标、第38865914号“WELLDONE”商标、第12451018号“WE ONE”商标、第16849591A号“WE ONE”商标、第15582705号“WENONE”商标、第27722349号“WENONE”商标、第6810811号“伊兰芬;ELEVEN”商标、第8366607号“ELEVEN”商标、第11296820号“ELEVEN STRAIGHT BYRON NELSON”商标、第12066836号“7-ELEVEN”商标、第22826257号“ELEVEN WORKWEAR”商标、第39534151号“ELEVEN 11”商标、第30838381号“ELEVEN BY V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二十、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十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被宣告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十二、十五至十九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二十、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十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短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鞋、服装带(衣服)、服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68988号《关于第39832109号“WE 11 ELEVEN D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26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9902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经不存在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了第39113569号“WELLDONE”商标、第39623698号“WE 11 DONE”商标、第39630391号“WE11DONE”商标、第39748494号“WELLDONE”商标、第39119964号“WE ELEVEN DONE”商标、第34830246号“WE11 DONE”商标、第19276905号“WELL DONE”商标、第7044157号“威尔丹;WELLDONE”商标、第15819904号“DWELLDONE”商标、第38865914号“WELLDONE”商标、第12451018号“WE ONE”商标、第16849591A号“WE ONE”商标、第15582705号“WENONE”商标、第27722349号“WENONE”商标、第6810811号“伊兰芬;ELEVEN”商标、第8366607号“ELEVEN”商标、第11296820号“ELEVEN STRAIGHT BYRON NELSON”商标、第12066836号“7-ELEVEN”商标、第22826257号“ELEVEN WORKWEAR”商标、第39534151号“ELEVEN 11”商标、第30838381号“ELEVEN BY VEN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二十、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十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被宣告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十二、十五至十九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二十、二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十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短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鞋、服装带(衣服)、服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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