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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80957号“G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6789号
2020-01-14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6080957号“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制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07958号“极优 G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近700件商标,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080957号“G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6080957号“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制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07958号“极优 G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近700件商标,包括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080957号“G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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