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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62256号“番茄睡眠研究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56号
2020-06-15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洋柿子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2256号“番茄睡眠研究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1047号“番茄厨坊”商标、第34123321号“番茄手帐”商标、第10701027号“番茄酷饮 HAPPY MY TOMATO COOL DRINK 及图”商标、第17264355号“番茄互娱”商标、第13155739号“番茄小屋”商标、第19434877号“番茄联盟”商标、第6015786号“番茄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番茄睡眠研究室”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番茄厨坊”、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番茄酷饮”、引证商标四文字“番茄互娱”、引证商标五文字“番茄小屋”、引证商标六文字“番茄联盟”、引证商标七文字“番茄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商业橱窗布置;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2256号“番茄睡眠研究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1047号“番茄厨坊”商标、第34123321号“番茄手帐”商标、第10701027号“番茄酷饮 HAPPY MY TOMATO COOL DRINK 及图”商标、第17264355号“番茄互娱”商标、第13155739号“番茄小屋”商标、第19434877号“番茄联盟”商标、第6015786号“番茄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番茄睡眠研究室”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番茄厨坊”、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番茄酷饮”、引证商标四文字“番茄互娱”、引证商标五文字“番茄小屋”、引证商标六文字“番茄联盟”、引证商标七文字“番茄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商业橱窗布置;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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