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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82563号“金视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6198号
2020-10-12 00:00:00.0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权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2582563号“金视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视缘”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立体视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355号、第1227075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光学镜头”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一千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82563号“金视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权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2582563号“金视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视缘”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立体视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355号、第1227075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光学镜头”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且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一千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确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82563号“金视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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