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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7383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7856号
2025-04-27 00:00:00.0
申请人:陕西诚信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8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9051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第7936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室内外油漆;建筑用起重机出租”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在“室内装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拆除建筑物;商品房建造;钢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物施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第12945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止,现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第7505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38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29051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第7936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拆除建筑物;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室内外油漆;建筑用起重机出租”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在“室内装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拆除建筑物;商品房建造;钢结构建筑施工;建筑物施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第12945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止,现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第7505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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