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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73579号“百盛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30号
2025-01-09 00:00:00.0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炜钏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炜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73579号“百盛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盛喜”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568号“百盛及图”商标、第3508694号“百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3579号“百盛喜”商标在“茶馆;餐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炜钏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曾炜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73579号“百盛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盛喜”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568号“百盛及图”商标、第3508694号“百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餐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3579号“百盛喜”商标在“茶馆;餐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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