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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16380号“雪肌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627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景诚家办(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丝对被异议人景诚家办(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16380号“雪肌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肌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茶树油;保湿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9293号和第10086870号“雪肌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料”等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16380号“雪肌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景诚家办(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丝对被异议人景诚家办(深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16380号“雪肌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肌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茶树油;保湿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9293号和第10086870号“雪肌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料”等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16380号“雪肌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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