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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14878号“RIP CUR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3047号
2021-03-11 00:00:00.0
异议人:里普阿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赫龙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里普阿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赫龙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314878号“RIP CU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P CURL”指定用于第11类“灯泡;灯;手电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786号、第680971号“RIP CURL”、第1924689号“RIPCURL”、第6201884号“RIP CURL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袋”、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但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14878号“RIP CUR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赫龙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里普阿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赫龙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314878号“RIP CU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P CURL”指定用于第11类“灯泡;灯;手电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1786号、第680971号“RIP CURL”、第1924689号“RIPCURL”、第6201884号“RIP CURL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8类“手提袋”、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但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14878号“RIP CUR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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