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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54401号“SUPOTT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772号
2024-11-20 00:00:00.0
异议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鞋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鞋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454401号“SUPOTT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UPOTT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粉碎机;搅动机;冲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00259号“SUPOR”、第19518813号“SUP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家用电动碾磨机;家用电动轧碎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SUPOTTER”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SUPOR”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高压锅”商品上的“苏泊尔SUPO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SUPOR”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4401号“SUPOTT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鞋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鞋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454401号“SUPOTT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UPOTT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粉碎机;搅动机;冲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00259号“SUPOR”、第19518813号“SUP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家用电动碾磨机;家用电动轧碎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SUPOTTER”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SUPOR”字母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高压锅”商品上的“苏泊尔SUPO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SUPOR”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4401号“SUPOTT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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