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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33410号“YOG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74094号
2023-12-27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吉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3410号“YOG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04930号“优阁智能 YOOG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资料、商标注册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优阁智能 YOOGE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3410号“YOG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04930号“优阁智能 YOOG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资料、商标注册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优阁智能 YOOGE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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