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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25396号“HAOP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425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邵锦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邵锦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725396号“HAOP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PO”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金属制窗锁;金属窗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47351号、第7153379号“HOP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窗用铁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25396号“HAOP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邵锦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邵锦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725396号“HAOP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PO”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金属制窗锁;金属窗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47351号、第7153379号“HOP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窗用铁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25396号“HAOP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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