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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254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5911号
2025-05-26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5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95382号“QQ 小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88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18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93608号“小米游戏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93608A号“小米游戏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159809号“小米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处于审查中,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抖音集团的介绍、引证商标一至六商标所有人的工商档案信息和企业介绍、类似商标的案例、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图形部分或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5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95382号“QQ 小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88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18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93608号“小米游戏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193608A号“小米游戏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159809号“小米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处于审查中,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抖音集团的介绍、引证商标一至六商标所有人的工商档案信息和企业介绍、类似商标的案例、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余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图形部分或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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