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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45285号“领先Lea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64号
2020-03-11 00:00:00.0
申请人:领先趋势(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285号“领先Le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1578号“LEADING SINCE 1999及图”商标、第9107488号“领先”商标、第17840047号“领先”商标、第33873825号“领先点点lxdd”商标、第5380527号“LEADI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9037547号“Leading Stu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整体外观、含义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领先”及其对应英文“Leading”与各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领先”、“LEADING”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285号“领先Le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1578号“LEADING SINCE 1999及图”商标、第9107488号“领先”商标、第17840047号“领先”商标、第33873825号“领先点点lxdd”商标、第5380527号“LEADI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9037547号“Leading Stu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整体外观、含义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领先”及其对应英文“Leading”与各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领先”、“LEADING”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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