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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81179号“柏悦德BAIYUE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94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黄宏峰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黄宏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481179号“柏悦德BAIYUE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悦德BAIYUED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1776号“柏悦”、第5124433号“柏悦居”、第5124434号“柏悦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柏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1179号“柏悦德BAIYUE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黄宏峰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黄宏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481179号“柏悦德BAIYUE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悦德BAIYUED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1776号“柏悦”、第5124433号“柏悦居”、第5124434号“柏悦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柏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1179号“柏悦德BAIYUE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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