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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8353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72625号
2023-09-22 00:00:00.0
申请人:南阳市德尔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5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0166号“鼎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长期的的宣传推广,已是行业内领先的知名企业,申请商标已是为相关公众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现处于吊销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截图、参展照片、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铰链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吊销与否并不必然意味着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的灭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5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0166号“鼎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长期的的宣传推广,已是行业内领先的知名企业,申请商标已是为相关公众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现处于吊销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截图、参展照片、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铰链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吊销与否并不必然意味着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的灭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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