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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6705号“Yunfre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2666号
2020-12-14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云途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96705号“Yunfr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商品包装”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第13971316号“Yu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63508号“y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71312号“Y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人与第36824065号“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达成商标转让协议。第39555663号“运支保 YUN 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第26322207号“Yun Explorer 011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55269号“云禾 yunh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稳定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初步审定,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商品包装”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字母“Yunfreight”与引证商标五字母部分“YUN PAY”、引证商标六字母部分“Yun Explorer”及引证商标七字母部分“yunhost”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商品包装、导航、运输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96705号“Yunfr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商品包装”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第13971316号“Yun.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63508号“y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71312号“Y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人与第36824065号“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达成商标转让协议。第39555663号“运支保 YUN 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第26322207号“Yun Explorer 011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255269号“云禾 yunh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稳定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初步审定,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商品包装”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商品包装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字母“Yunfreight”与引证商标五字母部分“YUN PAY”、引证商标六字母部分“Yun Explorer”及引证商标七字母部分“yunhost”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商品包装、导航、运输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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