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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90142号“可玩可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73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世康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世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90142号“可玩可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玩可乐”指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用一次性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997号、第142998号“可口可乐”、第710137号“COCA-COL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有味水、矿泉水、汽水、不含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运动饮料、水果饮料和果汁用粉状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可口可乐”、“COCA-COLA”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90142号“可玩可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世康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世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90142号“可玩可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玩可乐”指定使用在第5类“宠物用一次性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997号、第142998号“可口可乐”、第710137号“COCA-COL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有味水、矿泉水、汽水、不含酒精饮料、能量饮料、运动饮料、水果饮料和果汁用粉状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可口可乐”、“COCA-COLA”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90142号“可玩可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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