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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23384号“GIFUG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1293号
2020-03-26 00:00:00.0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423384号“GIFU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FUG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518号、第5697349号、第8044747号“UGG”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37027号“UG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另经查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23384号“GIFU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423384号“GIFU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FUGG”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518号、第5697349号、第8044747号“UGG”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37027号“UGG”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另经查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23384号“GIFU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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