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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537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2152号
2021-05-06 00:00:00.0
申请人:厦门海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53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239号“海马及图”商标、第3900698号“HEALTHCARE PHARMA及图”商标、第10051073号图形商标、第23211236号“泡泡海马家族 ARMIES MARINE及图”商标、第15497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53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239号“海马及图”商标、第3900698号“HEALTHCARE PHARMA及图”商标、第10051073号图形商标、第23211236号“泡泡海马家族 ARMIES MARINE及图”商标、第15497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及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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