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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95693号“J&TIANZH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110号
2023-01-19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天正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天正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195693号“J&TIANZ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TIANZHENG”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圈、电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8703号“天正TIANZHENG及图”商标、第1553838号“天正”商标、第25752635号“TIAN ZHE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低压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圈”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为“TIANZHENG”,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95693号“J&TIANZ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天正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天正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195693号“J&TIANZ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TIANZHENG”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圈、电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8703号“天正TIANZHENG及图”商标、第1553838号“天正”商标、第25752635号“TIAN ZHE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低压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圈”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为“TIANZHENG”,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95693号“J&TIANZ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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