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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614号
2020-03-13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姑苏区曼尼托巴商贸行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7日对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首创的“猫眼电影及图”和“猫眼”商标已在广告、电影宣传与推广等服务领域建立起极高知名度,广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2055134号“猫眼电影及图”商标、第16583395号“猫眼电影”商标、第16583429号“猫眼电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取得很高知名度的商号“猫眼”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取得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和商号,却仍以不正当手段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和商号,在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企图利用申请人的公众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牟取不当利益,其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猫眼电影官网页面截屏;2、猫眼电影百度百科词条介绍;3、媒体相关报道;4、广告宣传相关资料;5、电影宣发会照片;6、商标注册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无线电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姑苏区曼尼托巴商贸行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7日对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人首创的“猫眼电影及图”和“猫眼”商标已在广告、电影宣传与推广等服务领域建立起极高知名度,广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12055134号“猫眼电影及图”商标、第16583395号“猫眼电影”商标、第16583429号“猫眼电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取得很高知名度的商号“猫眼”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取得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和商号,却仍以不正当手段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和商号,在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企图利用申请人的公众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牟取不当利益,其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猫眼电影官网页面截屏;2、猫眼电影百度百科词条介绍;3、媒体相关报道;4、广告宣传相关资料;5、电影宣发会照片;6、商标注册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无线电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演员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市场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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