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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61304号“名家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337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艺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艺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0861304号“名家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家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研磨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28473A号、第48017351号“名创优品”、第24317676号“MINIS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擦亮用剂;研磨剂;香”、第5类“净化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蚊香”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名创优品MINISO”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61304号“名家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艺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艺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0861304号“名家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家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研磨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4865号“名创优品”、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728473A号、第48017351号“名创优品”、第24317676号“MINIS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擦亮用剂;研磨剂;香”、第5类“净化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蚊香”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名创优品MINISO”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61304号“名家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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