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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31423号“丸很美 WANHENM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9617号
2025-04-27 00:00:00.0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登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灿
国内接收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号幢层-号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3日对第75131423号“丸很美 WANHE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116216号“丸美 MARUBI”商标、第59752445号“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564318号“丸美 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
三、被申请人意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将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上市新闻报道;
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4、荣誉情况;
5、广告宣传资料;
6、在先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沙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2014年,我局在(2014)商标异字第00067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三在化妆品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21)京73行初1384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1月25日之前,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6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丸很美”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丸美”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蔬菜沙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丸美 MARUBI”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登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灿
国内接收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号幢层-号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3日对第75131423号“丸很美 WANHE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116216号“丸美 MARUBI”商标、第59752445号“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1564318号“丸美 MARU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
三、被申请人意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将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上市新闻报道;
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4、荣誉情况;
5、广告宣传资料;
6、在先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沙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2014年,我局在(2014)商标异字第00067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三在化妆品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21)京73行初1384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1月25日之前,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6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丸很美”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丸美”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蔬菜沙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同时,考虑到申请人“丸美 MARUBI”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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