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114069号“汾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615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永兰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永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14069号“汾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89036号“汾藏”、第28735000号“汾酒”、第28734992号“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4069号“汾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永兰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永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14069号“汾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89036号“汾藏”、第28735000号“汾酒”、第28734992号“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4069号“汾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