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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928541号“JDL 好物分享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7923号
2025-06-10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8541号“JDL 好物分享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04850号“JDL 海泰家得乐”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28996号“海泰家得乐 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49768号“匠德乐 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456261号“JDL 积多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中“JDL”源于申请人核心品牌“京东物流JDL”,是申请人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和特点而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本身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持续宣传使用,“JDL”获得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为经艺术化设计的标识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复审服务项目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密切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新闻报道、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决定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决定在会计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JDL 好物分享寄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相同英文组合“JDL”,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收银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好物分享寄”,虽然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但除上述文字外,申请商标仍有其他组成部分,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收银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28541号“JDL 好物分享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04850号“JDL 海泰家得乐”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28996号“海泰家得乐 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49768号“匠德乐 J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456261号“JDL 积多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中“JDL”源于申请人核心品牌“京东物流JDL”,是申请人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和特点而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本身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持续宣传使用,“JDL”获得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为经艺术化设计的标识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复审服务项目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密切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新闻报道、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决定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决定在会计等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JDL 好物分享寄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相同英文组合“JDL”,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收银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好物分享寄”,虽然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但除上述文字外,申请商标仍有其他组成部分,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收银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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