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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01983号“QUANM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346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泉美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泉美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1983号“QUAN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NM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手持式电动研磨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41669号“QUAN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粉碎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3115号、第14549150号“全友QUANU”、第5142941号“全友QUANY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刀;刨花机;酿造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全友QUANYO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双方商标整体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1983号“QUAN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泉美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泉美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1983号“QUAN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NM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手持式电动研磨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41669号“QUAN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粉碎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43115号、第14549150号“全友QUANU”、第5142941号“全友QUANYO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刀;刨花机;酿造机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全友QUANYOU”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双方商标整体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1983号“QUANM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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