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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13098号“小熊沫沫MYMY 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74654号
2023-09-26 00:00:00.0
申请人: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3098号“小熊沫沫MYMY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892986号“小熊沫沫xiaoxiong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3年4月1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3098号“小熊沫沫MYMY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2892986号“小熊沫沫xiaoxiong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3年4月1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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