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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35457号“华发联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781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发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发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235457号“华发联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发联信”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21712号“华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5457号“华发联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发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发联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235457号“华发联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发联信”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21712号“华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5457号“华发联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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