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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14081号“店东来DIANDONGL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6203号
2024-01-24 00:00:00.0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憨童萌宠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憨童萌宠儿童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714081号“店东来DIANDONG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店东来DIANDONGLAI”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垫窝用干稻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144号“胖东来DL”、第4850771号“胖东来DL及图”、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LOVE IN 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73849A号、第57873849号“胖东来DL及图”、第21146501号“爱在胖东来 LOVE IN DL及图”、第54491547号“胖东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鲜花;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活鱼;虾(活的);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胖东来D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14081号“店东来DIANDONGL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憨童萌宠儿童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憨童萌宠儿童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第68714081号“店东来DIANDONG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店东来DIANDONGLAI”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垫窝用干稻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144号“胖东来DL”、第4850771号“胖东来DL及图”、第21147476号“爱在胖东来LOVE IN D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73849A号、第57873849号“胖东来DL及图”、第21146501号“爱在胖东来 LOVE IN DL及图”、第54491547号“胖东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鲜花;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活鱼;虾(活的);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胖东来D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14081号“店东来DIANDONGL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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