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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14693号“42.19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4327号
2018-04-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241469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柘城县商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4693号“42.1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宣传与使用;2、申请人出席中国老兵马拉松俱乐部主办的中国老兵精英联赛的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数字商标“42.195”,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4693号“42.19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宣传与使用;2、申请人出席中国老兵马拉松俱乐部主办的中国老兵精英联赛的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数字商标“42.195”,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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