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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02902号“OY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12号
2025-02-08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雷
委托代理人:浙江奕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602902号“O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YU”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89386号“OVV及图”、第48155323号“OVV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毛衣;上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接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2902号“OY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雷
委托代理人:浙江奕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602902号“OY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YU”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89386号“OVV及图”、第48155323号“OVV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毛衣;上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接近,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02902号“OY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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