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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39168号“天井古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258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忠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忠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0939168号“天井古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井古枞”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第27316518号“古井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酒及图”商标、“古井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39168号“天井古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忠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忠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0939168号“天井古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井古枞”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古井”、第27316518号“古井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贡酒及图”商标、“古井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39168号“天井古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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